真如寺《万年簿》记(仿云栖寺)

来源:云居山

2021-09-07


一、住持退位,预先同退居、班首、书记、大众,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,如人众多,须用桂圆书各人之

名,于韦驮圣前拈签,以三次为准。无论十方子孙,均必具法卷,不定何家。无法卷者,须续本寺先代之法,不能接现在住持之法,然后方得入院。钟板楗椎不能擅改。


二、住持宜常住山中,领众行道,除有重要公事下山,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。或有道德老年,可以方便随众,其年轻者,无重要事,除病不许。


三、住持退居,宜由大众选择相当26寮房为退居寮,不得任意自建宽广大舍,浪费常住资财。


四、本寺山场系自有之产,照碑文山照管业,并无山主地,不得凭人假认,侵占常住利益。


五、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庙,妨害常住缘法。退院后不住常住,在附近住小庙,或不遵戒行名誉者,不得入祖堂。


六、大众月单费,上自住持,以至班首、职事、清众,一律平等发给,除有特别功劳,于月单外,给予相当酬劳。普佛斋䞋,普通一包,住持及司楗椎者双䞋,文书亦然。住持须随众上殿、过堂、坐香,除客情外,不得办小寮菜。除各堂当执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,其余概不得打饭偷安、逃避过堂。


七、住持灭后,不许私立塔墓,应送入海会塔内,依先后位次而安。


八、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结庵而住。凡有尼僧女客来寺住宿,无论老少均送女客堂。女客亲眷男子及一切僧众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,纵有要事送单,自住持至执事僧,须二人同进,不得久停,或请在客堂言说。


九、住持振兴常住,纵有大功劳,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,不得矜功侵占常住,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。一切财产系属公有,除个人私财外,一概不得侵占。


十、住持每月三十日,须会同客堂、库房、禅堂结算账目;于年之正、四、七、十等月十五日,齐诣韦驮圣前告香;每月朔、望、初八、廿三日腐菜浆粥,初八、十四、廿三日入浴。


十一、旧住持辞退,新住持接任,须由老住持会同班首职事照《万年簿》点交文书、契纸、什物等件。如有新添紧要什物等项,于《万年簿》后加登注明,有破坏者,须登注破坏原由。


十二、每年传戒请十师及引礼,须选择相当人才,其求戒者,加意审察,不得滥传,恐有恶劣分子败坏法门。日期以五十三日为限,不用请帖报单。戒期圆满日,须领新戒踏看寺内山场界址,清理界址碑及祖师之塔,以便护持。


十三、逢年清明、冬至,住持会同职事于本山各处塔墓拜扫一次,以示后来知有此诸寺基山场,俾有力者重兴古刹。


十四、朔望诵戒,自住持以至清众,须齐到听诵,有要事须先陈明,如无故任意不到者,议罚。


十五、常住圣像法器、田地山场、字画什物等件,只准加增,不准减少,或变卖抵押等情。常住每年用

费,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,不得拖欠外债。


十六、诸方丛林应付经忏,规矩不能整理,渐趋下流。此后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请念经拜忏,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,除重要护法外,概不出门,致妨道业。


十七、常住禅堂坐香规矩及贴单27请职,概照金山。每年十月静七,至少二七,至七七例。佛七数次,用为方便,接引化导。


十八、大悲阁常住四人,礼大悲忏,每夕回向,免上殿过堂。念佛堂终日念佛。年老者住塔院,每日念佛三次,亦免上殿过堂。


十九、常住永远海单,远路初到寺者,免殿堂三日,请茶一次,客斋三日,三天后随众。


二十、本寺常住诸师或挂单者,有病须派人照应,若无钱疗治,常住应供给医药,方合慈悲心,符丛林本旨。


廿一、云水堂须安妥实人为寮元香灯,照应来往挂单者,良善者劝讨单,恶劣者退单出寺。



廿二、客堂、库房、下院、方丈、管庄各宜置账目,每月或每年须聚大众算明,以杜弊端。


廿三、下院挂单,只准一宿,如要多住,即请其上山常住。诸师有病或因事下山,在下院病愈事完,速即回山。


廿四、常住每年收入支出,一切账目,须总其数,列表张贴,令大众共知。凡住持及职僧,须按年认真培修各处房屋,不可坐视,任其倒塌朽漏。


廿五、常住一切重要品物、房屋、田庄,并每年经过大事,及田产交涉、词讼官批判,须登记《万年簿》以为纪念,亦令后人共知。


廿六、凡兴常住,总以弘扬佛法,认真行道为本。如不依佛制,随顺潮流,贵贱买卖、放账营利等与道相违之事,纵令常住丰富,决不可为。


廿七、时当末运,人心不古,邪见恶人增胜,或有交涉事起,总以忍让解决为上,切不可与当地各界结怨,恐为恶人乘机扰害常住。


廿八、凡有亡僧,停西归堂,念佛三日,后鸣楗椎,由住持领众送亡僧入化身窑,七日后方行荼毗,早晚殿上回向三日。上自住持以至清众,须由四寮职事公同查检什物等件。如亡者富有资财,相当办理超度事,或有余款,经亡者在生心愿,将作何用;如彼未曾预言,当由大众公议,即存常住,每年作祭祀等用,其子孙不得私受;如亡者衣单等项,由客堂集众估唱,变卖结缘。


廿九、亡僧无钱,亦无衣物,常住应照常荼毗,念佛回向,助其往生。


三十、每年清明、冬至日,宜开塔念普佛、上供,晚间放焰口一台,或念佛一日回向。有入塔者,亦在开塔期间。各处四众或大和尚来入塔者,已登明在碑,须补常住永远培修费用,供众打斋,普佛念经。结缘在外、未在本寺传戒者,不得入祖堂中住持位。未在本寺任方丈者,不得列祖堂牌位。


卅一、住持年老过六十者,送老人堂,上殿过堂,一切随便。未过六十、无病,一概不准。上自住持,以至清众,有病者,须到客堂告假;重病者,送如意寮调养。东边报恩堂供各人父母宗亲,西边西归堂供先后亡僧,功德堂供檀护牌位及有功僧灵。海会塔内牌位三个,中为住持、僧众,左为沙弥、男居士,右为尼众、女居士。凡有灵骨入塔,须于牌上照格次序安名。尊客堂招待往来尊宿。


卅二、常住僧有大功于寺众者,须将事迹登记《万年簿》,恶劣者登《记号簿》,以彰赏罚。


卅三、先辈有功、开山、中兴老和尚,生亡忌辰日,须于祖堂上供。


卅四、或有住持,或传戒和尚,或职事僧众,有买祭扫产业归常住者,须永远于生亡之日,在西归堂及扫塔期间念普佛、散䞋钱。息多者,生亡日及扫塔日皆散䞋;少者,只于亡日散䞋,总以产量多少为准。凡有登记功德、报恩、西归、塔院牌上者,须置簿注明来历次序,不得徇情紊乱混杂,须经众职事僧验明簿记,归库房保存。


卅五、自住持以至清众,所有私客往来,先须通知客堂,由客堂招待膳宿,无事不得久留,只以三日为期,过期应出膳宿功德。其有不通知客堂,私自招待者,议罚。常住人客不在此例。


卅六、僧众请职,必须量才,无论十方戒眷,不得私情取用。如请首领职事,当会同旧职事商请。


卅七、凡属寺内山场界址,须认真保守,逢年栽种各种树木。近寺周围,不得砍伐,多方培植花木,修筑道路,以利通行。


卅八、本山下祇树堂为本山所属院,凡本寺常住之僧人,道心坚固、具正知正见者,可推荐入住。寺内住僧众之自能耕种者,现今人心不古,潮流所激,一班俗人,往往不知丛林僧众终日礼诵、祝国祈年、坐禅念佛,无不发大悲心,自度度他,诸多苦行,反妄逞毁谤,谓僧为闲人。今后本寺僧众,有愿办实业者,山场则多种树木,田地则自行垦植,自食其力,以免外界口实而杜弊端于无穷。


卅九、凡有僧众闭关、住茅庵者,一切办道事业均准,所有食用概归常住。须要讯明邪正真伪可否,不得无正知见,藉故偷安而坏正法,虚弃光阴,是为诫勉。


以上条约,务宜尽心留意,一一遵行,在寺上下、内外海众,慎勿违犯,庶使山门庆幸,佛法兴隆,切切此嘱。


公元一九五五年岁次乙未

八月十二日虚云谨识并立


(26 合适,恰当的。27 贴单:指公布一寺职事及常住人员名单,一般在每年十月十五日举行。详见后 88 章贴单仪规。)